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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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第八条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九)工艺流程图;
(十)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一)其他证明资料。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根据情况,避免重复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二项除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注册要经过几年
从器械注册开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扩展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秩序,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非常的多,在这里就不一一答了,你自己可以去相关网站查看,希望对你有帮助。。。
奥咨达医疗器械咨询机构
新注册医疗器械公司在药监局需要哪些文件
国家对经营医疗器械的公司审批非常严格。
一般来说: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包括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并且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3.产品技术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技术指标或者主要性能要求的确定依据等内容;
4.安全风险分析报告:按照YY0316《医疗器械风险分析》标准的要求编制。应当有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使用的危害和由功能失效、维护不周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五个方面的分析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5.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应当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本;注册产品标准应当由生产企业签章。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以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
6.产品性能自测报告:产品性能自测项目为注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应当有主检人或者主检负责人、审核人签字。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补充自定的出厂检测项目;
7.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交临床试验开始前半年内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交注册受理前1年内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8.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
9.医疗器械说明书;
10.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对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在有效期之内的体系考核报告;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或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3)、国家已经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提交实施细则检查验收报告;
11.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心得
从进公司第一天,领导就说要用GMP体系来管理生产体系,要按要求做好各种记录。一我没有去网上读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只看过现有部门程序文件;二来我认为这仅仅只是一个行业要求的体系,只不过都是在ISO9000的基础上加了各行业自己的要求衍生出来的新体系,没什么不一样。自上周我找到关于GMP相关规范性文件,认真读了两遍,才发觉之前想得太简单了,同时对此体系有了新的认识。
首先,最有感的是《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之前质管部在检查时对我们说过,说明书、标签这块是重点项之一,对于批次、数量的管理,还有节余说明书都要严格查明去项,换版这都是要报废的。读了此规范后,这些还只是简单的批次管理而已,核心其实是在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管理上。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是为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凡是有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顾规定附有说明书和标签。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其要求如下:
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我,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比如:我们静电磁疗膜说明书中所写,“适用于退行性骨关节病”“辅助治疗”。
2、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一致。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比如:我们静电磁疗膜说明书第一条,(产品名称)静电磁疗膜。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同时可以附加其它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4、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十条,这也是指导我们规范编写产品说明书的原则。
5、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重复使用的处理过程,和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
6、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夸大、虚假、误导性等绝对化或功效断言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内容太多,就不一一列举,通过这次的解读,下次在管理说明书这块我就知道如何管理了。
其次,对于供应商资质中“生产许可证”一栏,一直我是有疑问的,因为很多包材厂、不涉及危化品的公司并没有生产许可证,而质管部又要求我想办法找供应商要到此资料,或者换有资质的。通过这次解读和查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还有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条例中,我知道了,不一定是每家企业都必须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营业执照也是可以的。而供应商资质应该是可供证明其能满足我们材料需求且具备生产许可和生产的能力的企业。
通过这次对法规的解读,GMP体系,因其行业的特殊性,医疗器械还关系到人体的健康,所以需按其风险程度,实施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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