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对商品房去化周期超24月的市县 暂停新宅地审批)

本文目录
- 湖南对商品房去化周期超24月的市县 暂停新宅地审批
- 湖南等三地发布房地产管控政策 落实房住不炒导向
- 湖南: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REITs试点
- 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 湖南住建厅管理危房的的部门叫什么
湖南对商品房去化周期超24月的市县 暂停新宅地审批
5月23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优化房地产用地审批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在13-36个月的,应严格控制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对连续两个季度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除省、市重点招商项目和物流、加油加气站用地外,暂停新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审批和挂牌出让。《通知》还明确,对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市县,暂停新的商品住房用地审批,将商品住宅用地挂牌出让规模控制在上年度供应量的20%以内;对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除省、市重点招商项目和物流、加油加气站用地外,暂停新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审批和挂牌出让。
以下为全文: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优化房地产用地审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优化土地供应时序。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实行“一城一策”,科学、精准、精细处理存量房地产土地开发利用和已建成房地产去化的关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切实降低去化周期,保证房地产投资发挥效益,防控资源浪费。
对现有存量房地产用地情况进行梳理,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创新性需求。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梳理存量房地产用地数据,包括已供未建、已建未竣、已建未售等情况,提高数据精准性。
要优先利用存量房地产用地,支持品质改善性、低碳绿色创新性需求,鼓励从详细规划指标调整、土地出让非重要条件修改、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等方面给予适度支持;对政府收回需重新招拍挂出让的地块,转为品质改善性、低碳绿色创新性项目,允许在制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10%的幅度内适度支持,力争改变“高负债”“高杠杆”“高库存”房地产开发经营方式,为房地产经济转向高质量动态平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选择一批发展意愿强、基础条件好的县城作为示范地区重点发展。按照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城镇人口达到50万人以上的邵东市、耒阳市、平江县、醴陵市,或城镇人口新增10万人以上且总数接近50万人的新化县、汉寿县、湘乡市、湘潭县、隆回县、桂阳县、澧县、桃江县等,可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提升房地产用地单宗出让规模标准至中等城市规模,纳入县城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备选范围。
防止房地产库存去化超标增加系统性风险,防止人口流失县城盲目建设。各市州、县市区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在13-36个月的,应严格控制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对连续两个季度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除省、市重点招商项目和物流、加油加气站用地外,暂停新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审批和挂牌出让。
《通知》还明确,对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市县,暂停新的商品住房用地审批,将商品住宅用地挂牌出让规模控制在上年度供应量的20%以内;对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除省、市重点招商项目和物流、加油加气站用地外,暂停新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审批和挂牌出让。以上用地调控措施实行动态监管,达到相关规定明确的条件即可解除。
湖南等三地发布房地产管控政策 落实房住不炒导向
近期房地产市场政策松动似有预期,不过多地相继发布了政策,持续对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管控。
据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梳理,1月4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了《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同日,据“湖北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2月1日起《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办法》将开始实施;近日,西宁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了碧桂园等5家房企。
在业内看来,此类管控措施进一步说明,当前各地将继续严管房地产交易秩序,积极促进房企经营健康和化解交易风险。
“无论是省级部门还是市级部门,都对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了各种形式的管控,包括房地产交易风险的提示、房企信用监管制度落实、严管房企日常经营活动。类似监管也说明,虽然当前房地产市场政策以放松为导向,但各类违反房地产交易秩序、干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行为,也依然会被纳入监管。”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
他还认为,相关房企在经营过程中,更是需要合规进行,若是炒作市场和炒作房价,依然容易被监管。“此类省市做法,对于全国其他省市也是有积极借鉴意义的,依然要真正落实‘房住不炒’的政策导向。”
湖南:发布11项
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1月4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湖南省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此次发布提示了11项风险。主要包括房企无证销售等情况下的资金损失风险、购房者受虚假宣传等影响的交易风险、购房者伪造购房资格和使用违规资金购房的违法风险等。
具体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款项的就是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就是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者将购房款转入非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就是风险;开发企业以提供购房优惠为名只签订线下合同的就是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定金抵购房款等名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就是风险。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众筹买房、以租代售、物业返租、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就是风险;购房者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等金融产品支付购房款的就是风险;开发企业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就是风险。
西宁:加大楼市整治
约谈5家房企
近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吾悦广场、碧桂园等5家房地产企业进行了行政约谈。
约谈过程中,通报了西宁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乱象问题及近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与上述企业签订了约谈责任书,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要全面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经营负责人要履行好经营责任,认真学习好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按规办事,将主体责任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开展各类经营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加强行业自律,履行主体责任,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对社会负责,对广大消费者、老百姓负责。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此举是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此次检查中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房地产企业严罚重处,并纳入失信名单予以公布。
武汉:炒作学区房
被纳入监管
1月4日,据“湖北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2月1日起《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办法》将开始实施。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18项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其中,学区房炒作房价将被纳入监管。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列举的信用信息扣分情形共65项,比旧办法多出18项。其中,对于开发商利用教育资源吸引购房者,新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新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行“警示名单”制度。开发企业信用得分低于75分,或一年内同类违法违规行为出现3次及以上、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纳入“警示名单”;信用得分不低于90分的开发企业,可享受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支持。
对于纳入“警示名单”的开发企业,武汉市房管部门将约谈其负责人,暂缓受理企业新建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申请,并由武汉市信用平台向公众发出警示。
湖南: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REITs试点
近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通知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各市州要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分类确定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申请审核工作流程等管理要求。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岳阳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情况,坚持供需匹配,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实现职住平衡。
其他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进行改建,以及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其他未列入重点发展城市的,可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产业发展和实际需求等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重点发展城市。
通知指出,积极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支持各地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其探索形成规范、健康、可持续的经营模式。各地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平竞争
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市监发〔2021〕1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平竞争
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湖南省增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指南》、《湖南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湘竞审〔2020〕5号)等文件,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涉及下列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内容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涉企政策措施”),应在起草环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
(二)产业发展;
(三)招商引资;
(四)招标投标;
(五)政府采购;
(六)经营行为规范;
(七)资质标准;
(八)其他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措施,按制定主体分为:
(一)我厅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
(二)我厅起草、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我厅牵头、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四)以我厅名义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起草处室(单位)是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主体,负责涉企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涉企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处理有关公平竞争审查的投诉举报。
政策法规处负责涉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复核。
第六条起草处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逐条对照《实施细则》审查标准(详见附件2)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识别相关涉企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第七条起草处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通过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不能以征求部门意见代替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起草涉企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涉企政策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涉企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八条起草处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高等院校、专业咨询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起草处室(单位)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涉企政策措施,可以商政策法规处认为确有必要时提请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审。
(一)政策把握不准的;
(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
(三)存在较大争议、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
(四)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涉企措施。
第十条起草处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准确判断涉企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实施细则》明确的例外情形,如属于例外情形,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在审查结论中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并明确实施期限。
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涉企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应当逐年评估其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3),说明涉企政策措施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涉企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二条《公平竞争审查表》经起草处室(单位)负责人签批审查意见后,连同涉企政策措施送审稿、起草说明、主要条文依据等审查材料一并提交政策法规处复核。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需要补充送审材料或咨询意见的,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限。
《公平竞争审查表》经复核后,报起草处室(单位)的分管厅领导审签,由起草处室(单位)存档备查。涉企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厅党组会(厅务会)审议。
第三章评估
第十三条起草处室(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涉企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
(一)对拟出台的涉企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涉企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
(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涉企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
(四)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阶段和环节。
政策法规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四条对拟出台的涉企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起草处室(单位)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最终作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涉企政策措施,由起草处室(单位)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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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住建厅管理危房的的部门叫什么
住建厅。
湖南住建厅管理危房的的部门叫住建厅,全称叫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隶属于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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